國家衛生研究院電子報第 382期 2010-12-02
會議報導 科技基本法10週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演講紀要:美國拜杜法案與台灣科技基本法之比較--過去10年檢討與未來10年因應
Comparison of the Bayh-Dole Act and the FSTA: A Review and Assessment of the Past Decade and Responses for the Future 
研討會:科技基本法10週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技術移轉與利益衝突迴避
講員:劉江彬博士,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講題:美國拜杜法案與台灣科技基本法之比較--過去10年檢討與未來10年因應
日期:2010年11月12日
地點:台北市台大集思國際會議中心
2010年適逢科技基本法施行屆滿10週年,磐安智慧財產教育基金會、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與科技管理研究所,於今年11月12日至13日舉辦為期一天半之「科技基本法10週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技術移轉與利益衝突迴避」國際研討會,探討10年來科技基本法與美國拜杜法案於技術商業化所面臨之各種問題及未來因應策略。
劉江彬博士於會中進行專題演講,首先介紹美國拜杜法案立法目的(欲處理的問題)、立法意旨與特色、績效,以及拜杜法案後續相關立法。接著說明台灣科技基本法立法經過,並比較美國拜杜法案與台灣科技基本法,最後探討台灣科技基本法當前之問題與未來方向,以利促進科技產業的進步,對台灣社會產生實質重大的影響力。以下為劉江彬博士演講精彩內容摘要。
美國拜杜法案
美國拜杜法案(Bayh-Dole Act)[又稱大學與小企業專利程序法案(University and Small Business Patent Procedures Act)由參議員Birch Bayh (Indiana) 和Robert Dole (Kansas) 提出],1980年12月由美國國會通過。其立法目的主要針對一些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案,這些問題包括:政府資助機構的官僚主義、研究成果利用不彰、大學象牙塔心態(對社會的漠視)、大學與產業界的鴻溝、研究計畫對產業與經濟缺乏貢獻等等。
美國拜杜法案可說是一項顛覆傳統的法案,所謂大破大立的法律。其立法意旨與特色大致在於,將政府所資助完成的發明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下放至非營利機構(如大學與研究機構),將法規鬆綁、興利而非防弊,提供大學、研究機構、發明人、產業誘因與利益,鼓勵創新、知識擴散、技術移轉、與創業。
換言之,拜杜法案賦予美國大學與研究機構更大的空間,充份運用政府資助的研究計畫所產生的發明與智慧財產權,在遵守若干權利義務之下,大學與研究機構可成為該發明的所有權人、申請專利保護、辦理技術轉移給產業界、發明人可分享技術授權權利金、產業界開始可以運用這些科研成果,從而加速技術創新、與產業化的步伐,促進經濟繁榮等。綜觀拜杜法案自立法30年以來,績效斐然,包括:
- 創造IPR附加價值
- 提升產業技術層次,帶動經濟發展
- 促進就業、稅收、新創公司、經濟投資
- 提升國家競爭力
- 增進產學合作
拜杜法案後續相關立法
拜杜法案之後,美國不斷地調整、修正、以期擴大科技研發的效應,相關立法如下:
| 1980 | 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技術創新法 |
| 1984 | 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
國家合作研究法 |
| 1984 | Trademark Clarification Act
商標明確法 |
| 1986 | 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聯邦技術移轉法 |
| 1989 | 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國家競爭力技術移轉法案 |
| 1995 | 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Advancement Act
國家技術移轉與升級法 |
| 2000 | 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
技術移轉商業化法 |
台灣科技基本法(Funda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t of Taiwan)
在幾位知名學者(如徐小波、吳成文等)的大力提倡之下,台灣於1999年通過台灣科技基本法,立意良善。惟施行至今,仍有一些問題需要集思廣益,亟待加以解決,包括:
- 智慧財產權IPR買賣的限制
- 境外實施及專屬/獨家授權之限制
- 發明人參與新創公司之保障與阻礙
- 利益衝突之定義不明確及缺乏相關制訂及法規
- 政府採購法的適用
美國拜杜法案與台灣科技基本法之比較
以下就幾個主要項目,比較分析美國拜杜法案與台灣科技基本法之差異:
| - | 美國拜杜法案 | 台灣科技基本 |
| 智財所有權 | 100% | 私立大學/財團法人 100% | 公立大學/研究機構 0% / 50% |
| 權利金回饋 | 0% | 學術機構 20% | 其他 50% |
| 境外實施 | 國內製造公司優先 (較為寬鬆) | 需有關單位批准 (較為嚴格) |
| 相關限制 | 幾無限制 | 專屬授權 智財權買賣 採購法 會計規定 人事法規 利益衝突 |
美國拜杜法案之後續相關法案眾多,陸續強化科研創新,相形之下,台灣科技基本法目前仍缺乏相關條例或細則可資運用。
未來10年的因應
面對未來,台灣科技基本法仍有幾個問題,亟待相關單位加以解決。包括:
- 明確訂定科技與智財政策及策略
- 吸取美國拜杜法案及其他相關立法實施經驗
- 建構符合知識經濟時代的法律解釋:興利、競爭力、鼓勵創新、創業
- 修法:排除束縛及障礙
- 立法:條例、細則
- 全盤檢視人事、會計、採購相關法規
- 培育跨領域人才
《文:劉江彬演講;編輯中心陳麗秋整理;攝影:陳麗秋》